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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在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已有規定?;橐龇ǖ?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權利。
探望權從民法理論上講,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探望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探望性探望,一種是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時間比較短、方式比較靈活,逗留性探望是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可以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新婚姻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應將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一并寫入判決。
夫妻離婚后,未就探望子女問題達成協議,而就探望子女問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單獨就探望權問題提起訴訟。
對于判決已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定,而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三、撫養費
婚后撫養費的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撫養費不按時給付的問題,二是撫養費不足的問題。
對于第一個問題,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負有履行義務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對于第二個問題,法律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單獨就撫養費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但必須是合理的要求。否則得不到支持。
四、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了原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全文閱讀
五、關于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后,能否對離婚協議反悔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該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該解釋第九條對于在協議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上也明確了可撤銷、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條款中所涉及的財產范圍,為離婚協議中明確的財產;對于協議中未涉及的雙方共同財產,均不受此解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