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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好民事起訴狀,有委托律師的,可有律師代寫,沒有委托律師的,需要自己書寫并在末尾出手寫簽名,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訴訟請求(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3、立案庭審查后,繳納訴訟費、單純離婚不涉及財產問題的,50元一件,如果涉及財產問題,需要根據訴訟費收費標準繳納。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法院傳票,通知開庭的時間。
4、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也會給對方提供傳票以及舉證通知書等的法律文書。
5、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較終發民事判決書。
6、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仍想離婚的可在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