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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與“事實婚姻”不一樣
我國婚姻法對婚姻的成立實行登記制度,即要想成立我國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結婚登記這一法定程序。
我國對事實婚姻也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護,按照習俗擺了結婚酒席,卻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看上去也可以是事實婚姻,可以按事實婚姻得到法律保護。但是,我國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卻未辦理登記的才是我國法律上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開始,要想成為我國法律上保護的婚姻關系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卻未依法進行婚姻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這種夫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二、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處理規定
根據較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關意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具體操作中,同居期間財產處理一般原則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個人所有,共同共有的依民法總則的共有財產規定處理。
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沒有協議的,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財產份額分割,不宜分割的,歸有實際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伙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歸一方然后折價補償另一方。
至于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當按份共有。有約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比例分割;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盡管現在有很多人開始覺得真正的愛情不需要一紙婚姻登記去證明,但是法律快車小編在這里建議,如果真有心以夫妻關系同居,應該盡快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盡管不登記也應該訂立相關協議,尤其是財產相關的協議,使得自己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護,不然萬一要“離婚”,可能財產得不到保障。
至于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當按份共有。有約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比例分割;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盡管現在有很多人開始覺得真正的愛情不需要一紙婚姻登記去證明,但是法律快車小編在這里建議,如果真有心以夫妻關系同居,應該盡快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盡管不登記也應該訂立相關協議,尤其是財產相關的協議,使得自己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護,不然萬一要“離婚”,可能財產得不到保障。